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


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防止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有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资源开发、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第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1千平方米以上(含1千平方米)的,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  在山区、丘陵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搬迁,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及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之外的房地产、城市建设、企业兴(迁)建、交通、通讯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资源开发项目,必须根据其占地规模编制并在项目开工前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内容,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按下列分级审批权限报批:
   
(一)水利部负责审批中央立项(包括审批、核准、备案,下同)项目中占地在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审批中央立项项目中占地50万平方米以下的和市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三)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级立项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以及市级以上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  属于审批或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前,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申请审批文件。
   
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用地许可手续前,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及申请审批文件。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后,应及时组织论证或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分别在15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提出具体修改意见,返回编报单位修改(注:修改报告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逾期未批复的,视为确认。

    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业主单位和个人必须全面组织实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投产使用。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水土保持措施的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条  由于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报批水土保持方案或不认真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措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各级水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审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会同重庆市环保局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07-9-18 该内容被阅读了 213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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